陕 西 省 铜 川 市 耀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183号
原告: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屈永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御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与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诉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陕西省三原美乐公司轻工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段建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员 杨 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