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欧森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某某、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22号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岐山县。
法定代表人:蔡斌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楠,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斌,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嘉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本院无法直接或者邮寄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由张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阿龙、人民陪审员王小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陕0204民初12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