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民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p t ” >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82执356号
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彬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427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006139.4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某公司私下两次向申请人给付了2698709.21元,剩余利息及违约金1057660.2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申请人某某公司对利息及违约金1057660.2予以放弃,不要求法院再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82执35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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