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永通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8*******。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5556*******。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30382.93元(货款691692元、逾期利息221420.73元、案件受理费5683.2元、执行费115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