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65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陕西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超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张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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