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22号之一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斌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楠,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斌,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嘉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宋阿龙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