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民初129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2963W.
破产管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颀,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诉请已在另案中得到法律确认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77.39元,减半收取计385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一敏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黎 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鄢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