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江苏神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民初38号
原告:江苏神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水渡口大道香格里拉小区D区6幢1105室。
法定代表人:候井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连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澜湾国际9栋1单元301-303室。
原告江苏神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神州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神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长峰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