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执243号
申请人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秋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连云港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
负责人焦庆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连云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连云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连云港正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延亮
审 判 员 王宜东
审 判 员 张 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昌旺
书 记 员 李昕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