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6民初97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城县。
被告: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河东新区军峰路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556033158B。
法定代表人:涂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荆公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2963W。
法定代表人:胡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江西致诚聚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以“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起诉。
审判员 龚晗璐
[签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