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执4028号
申请执行人:*洪军,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火茂,该公司总经理。
*洪军与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开商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洪军货款28285元。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还款时一并给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给本院邮寄《告知函》、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载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河开商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薛 兆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正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