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赣06执61之一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09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鹰潭市果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鹰潭市果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孟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先期支付了六十万。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309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6执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朝晖
审判员 占景辉
审判员 丁 力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