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经六路27号办公室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531408752。
法定代表人:焦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一审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一审被告:焦某2,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
再审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王某2、焦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