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398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经六路27号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531408752。
法定代表人:焦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春光丽都配套3号楼1-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0607648W。
法定代表人:何生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何生虎,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务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62210219********。
被执行人:李菊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7月9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62212319********。
被执行人:何浩元,男,汉族,1949年5月31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622123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正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生虎、李菊琴、何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1)甘0902民初62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4385570元;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23082元,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39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盛少威
审判员 侯高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阎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