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345号
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经六路27号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531408752。
法定代表人:焦富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楼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321522705。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74656.5元,支付诉讼费6773元,承担执行费121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5日先后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人员,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仍未核查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按照执行办案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核查出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侯高鹏
审判员 柴泳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