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诉前调确347号
申请人: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受理的申请人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1月30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14540元,定于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金塔浩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酒泉大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