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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机电有限公司与*和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机电有限公司与*和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3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永执民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都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中。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温永碧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和中、***履行债务,已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4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5770元及执行费362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