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恩施市林星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946号
原告:恩施市林星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6号8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058781X1。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绪钊、刘德坤,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告:曾昆,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址: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6067201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林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昆、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曾昆另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恩施市林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5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黄泽勇
审判员  漆金鄂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