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31357T。
负责人:杨宝宏。
委托代理人:姚舜、夏子龙,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760672010M。
法定代表人:赵西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西选,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李晔星,女,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赵西选妻子。
被执行人:王晓辉,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9年2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王晓辉妻子。
被执行人:姚伟,男,生于1978年3月1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陈娜,女,生于1990年2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姚伟妻子。
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始县支行与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赵西选、李晔星、王晓辉、***、姚伟、陈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1、对被执行人王晓辉、***所有的位于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州大道××广场××303商用门面(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16)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148)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0万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2、对被执行人被告姚伟、陈娜所有的位于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州大道××广场××301商用门面(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16)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147)进行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0万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申请人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将权利一并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0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晓辉、***所有的位于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州大道××广场××303商用门面[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16)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148]和被执行人被告姚伟、陈娜所有的位于业州镇船儿岛社区××州大道××广场××301商用门面[不动产登记证号为:鄂(2016)建始县不动产权第0000147]进行拍卖,未能成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赵西选、李晔星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22执恢33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家荣
审判员 黄志佳
审判员 崔显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