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梓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4财保3号
申请人: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烽火乡龙泉村担粮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梓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津澧大道西99号(交警大队院内)。
法定代表人:宾景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梓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扣押***所有的湘J×××××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