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2514号
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467元,由原告湖南瑞途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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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龙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