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祥胜。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94455707,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仲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林点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皖1102执1464号之一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附:(2021)皖1102执1464号之一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21)皖1102执1464号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1)皖1102执1464号之一通知书、裁定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此复
年月日
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