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1200号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仲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柏松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