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26民初134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代理人钮霞,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水文园项目部,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负责人张志军,任总经理。
被告江苏宝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494455707,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定应县泾河镇仲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宝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水文园项目部、江苏宝凯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军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