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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1094号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住所为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338623678L。
法定代表人:舒振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兴,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泾河镇仲楠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494455707。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鼎盛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