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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522号
原告: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许营村24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会,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仲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告:单明,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6元,减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聊城立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席守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