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民初586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乃元,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仲楠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晖,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文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