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3民初281号
原告:山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新黄路南恒大滨河左岸1号公寓配套商业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萌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00号融创***号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