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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13民初313号 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1号楼12C层12C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