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13民初313号
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90号内1号楼12C层12C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创业路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瑞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飞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涵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