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897、899、901、903、905、907、909、9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平。
    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南浔科创园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沈永方。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丁家港村横家兜12号。
    被执行人:沈海燕,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丁家港村横家兜12号。
    被执行人:许俊康,男,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丁家港横家兜12号。
    被执行人:乔仁杰,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世纪名都8幢2单元5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沈海燕、许俊康、乔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沈海燕、许俊康、乔仁杰已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据以申请的(2022)浙0503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