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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1231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七都镇虹桥路西侧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丁家港村强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
被执行人:许培良,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丁家港村横家兜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许培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自行支付的执行款75378.49元,申请执行人***机电(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余款7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机电(苏州)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1)浙0503民特11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