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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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719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XXX),女,汉族,1985年6月2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人:**(身份证号:XXX),男,汉族,2012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人:苏桂莲(身份证号:XXX),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人:吴永忠(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MM40K),营业场所: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6号13号楼1单元1143室。

负责人:汪少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春,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0797406179),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丁家港村强华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培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桂莲、**、***、吴永忠与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苏桂莲、**、***、吴永忠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尚欠申请人828101.4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奥瑞斯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对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马晓斌
审判员马文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