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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律师:***,***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预付款102000元,违约金68000元,案件受理费1858元,以上合计1718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18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