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01民初3946号
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西昌市西乡乡古城村*组。
经营者:***,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
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环城路民族小学住宅楼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1.00元,减半收取计2375.50元,由原告西昌市红日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裁判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