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1151号之一
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2号(闽泽·丽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2307B。
法定代表人:俞泽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群,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09744980X。
法定代表人:舒雄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李敏,均系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锐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作出(2022)鄂0202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23日冻结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账户4200********资金640684.03元。2022年7月5日,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反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账户4200********资金640684.0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汪贤辉
人民陪审员 刘少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