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1151号
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09744980X。
法定代表人:舒雄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桥一品园1幢1单元A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6884313K。
法定代表人:陈迪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2号(闽泽·丽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2307B。
法定代表人:俞泽炎,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账户4200********资金640684.03元。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营业部的账户4200********资金640684.03元,期限一年。
申请费3723元,由申请人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青青
人民陪审员 张玉荣
人民陪审员 刘少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