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09744980X。
法定代表人:舒雄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涉租赁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鼎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计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财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