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思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8-8。
法定代表人:罗丁。
被执行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3民初1823号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重庆思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61400元为限。
二、上述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屠仲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