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恒宏园艺场与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03民初1329号
原告:广安市恒宏园艺场,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光华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093173567D。
法定代表人:陈合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奎阁街道办事处石滨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建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川,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广安市恒宏园艺场与被告陈广安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安市恒宏园艺场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恒宏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83元,减半收取18341.5元,由原告广安市恒宏园艺场负担。
审 判 长  代君万
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
人民陪审员  李本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