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

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
法定代表人:韦韬。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
本院在执行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7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守金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刘永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