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

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3763号
原告: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兴大道119号现代海天云都130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5172816X。
法定代表人:周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焘,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0138221T。
法定代表人:田国清,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原告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84元,减半收取计5792元,由原告广西方远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