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

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3843
原告: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楚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保,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清
原告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丞致独任审判。2021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51.36元,减半收取计13325.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25.68元(原告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盈德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丞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