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4299号
原告:****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桂海东盟商贸中心218栋1至3层1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NWMK1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8013822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中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计981元,由原告****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