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1216号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金府商贸城3号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5K4Q91G。
经营者:曾艳珍,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五金电器批发部与被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部分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安县江安镇**五金电器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安县江安镇**五金电器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周瑞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