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下先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36XG。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旭,广东衡德(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天下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4K。
法定代表人:程仕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健文,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天下先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健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0元(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75元,由上诉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庆利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刘 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