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474号

申请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钟正书,女,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潘刚,男,198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潘宇,男,199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滨江丽景2号楼2-2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580236XG。

法定代表人:夏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钟正书、潘刚、潘宇、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49958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线索,同时提供了罗永芳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幢××层××号××路××号××幢××号房屋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钟正书、潘刚、潘宇、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95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二、查封罗永芳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幢××层××号××路××号××幢××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完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在财产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解除保全。

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