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20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滨江丽景**楼2-2商用房。
法定代表人:夏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