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961号
原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滨江丽景2号楼2-2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580236XG。
法定代表人:夏军。
委托代理人:魏寿华,系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徐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