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6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夏军。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61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80万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晓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