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619号
申请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滨江丽景2号楼2-2商用房,住所地9151050408580236XG。
法定代表人:夏军。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案外人钟正书名下的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富华中盈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钟正书(510521196411161746)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
保全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燕秋